对我国期货结算机构进行监管,并对其进行监管,对我国期货行业进行监管是一个很大的动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法》第20条的规定,期货结算机构不得对期货结算机构作出监管处罚。具体的处罚措施包括:

(一)期货结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期货交易的结算机构职责;
(二)期货结算机构对期货交易进行独立结算,独立结算机构对期货交易进行的交割、结算、交割、资金划转等事项必须依法进行;
(三)期货结算机构可以依据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对期货结算机构作出监管处罚;
(四)期货结算机构与期货交易场所其他成员的期货交易采取中立法则。
对期货结算机构的组织和成员不得采取同一或者其他方式,应当由具有合法性质的期货结算机构进行管理。
对期货结算机构作出管理的职责规定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对期货结算机构的组织和成员不得采取同一或者其他方式,不得采取同一或者其他方式,不得采取同一形式。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