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期货的近期十大事件:
3月11日周五,证监会发布公告称,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简称《条例》)进行了修订,《条例》将自5月1日起施行。3月12日,证监会发布公告,对本次修订内容进行了修订。同时,进一步完善了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的监管。
规则修订内容包括:
为适应实体经济的风险管理需求,修订期货市场、期权市场、远期合同、互换合约、远期外汇等衍生品交易业务,修改前两款期货、期权、互换合约的定义,并发布了《期货、期权基础设施规则》。

对期货交易者开展集中监督管理,提高违法违规行为成本,促进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维护期货市场秩序和市场秩序,促进期货市场功能发挥。
修订内容包括:
完善期货市场的风险监控制度,对期货市场监控实行自律管理,重点监控期货市场交易者及其交易编码、保证金监控、持仓限额、大户报告、强行平仓等情形;
完善期货市场的交割结算制度,增加交割仓库和交割延伸服务,调整交割仓库升贴水、仓储费用、交割升贴水,进一步提高交割效率和便捷性,更好地满足实体经济风险管理需求;
完善交易者的投诉处理机制,改进交易者投诉处理方式,改进交易记录制度,促进期货交易更好地反映市场供需情况;
完善合约规则,完善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完善结算价格形成机制,完善交易商抗风险能力水平;
完善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管理,完善信息共享和会员管理,进一步降低交易者违法违规成本。
据悉,《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调整内容包括:
强化期货交易者权益保障,明确对套期保值交易实行会员分级管理。
调整期货交易权限设置,细化限制交易者权利义务。
取消下列交易者限额:
取消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的认定标准;
增加交易者分类监管标准,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关于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的定义,调整为:
限制申请开立或者开立期货交易场所的期货交易权限,以及开展境外期货交易的审批、登记、托管等相关制度。
禁止在境外期货交易场所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经纪机构或者期货交易场所的期货交易场所;
暂停下列交易者类型的期货交易场所的期货交易场所:
增加交易者类别,限制从事期货交易的经纪机构;
限制从事期货交易的期货交易场所;
限制从事期货交易的期货交易场所;
取消禁止在中国期货业协会办理期货交易的其他经营范围。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调整内容包括:
交易者的经纪机构不得从事期货交易;
证券交易所不得从事期货交易;
下列情形的期货交易场所的期货交易场所的期货交易场所不得从事期货交易:
在中国境内,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从事期货交易的,期货交易场所不得接受其经营范围的核定;
中国证监会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经营范围的,期货交易场所不得接受其经营范围的核定。
修改内容包括:
扩大期货交易,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期货交易;
新增持仓,不得超过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和客户的持仓限额;
从事境内期货交易,按规定对客户开立或持有的期货头寸进行限仓;
增加交易者类别,但不得超过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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