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期货市场罪的被告人是徐某(约300万元)。操纵期货市场的行为指:编造并传播虚假期货交易信息,操纵期货交易价格、操纵期货交易价格,操纵期货交易市场的行为。

操纵期货市场行为本身具有非法性和期货交易市场的特点,即:(一)利用市场其他参与者急于进行信息的传播,诱使其购买所持有的期货合约,并以高价向交易所出售。
(二)利用内幕信息从事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
操纵期货交易价格是指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
(三)利用虚假期货交易等手段进行非法期货交易的行为。
(四)利用散布虚假期货交易信息进行非法期货交易的行为。
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是指违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或者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致使期货交易价格和其他期货交易价格偏离其现货价格的行为。
(五)利用非法期货交易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当期货交易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的时候,期货交易价格可能被人为操纵,扰乱期货交易秩序,并扰乱期货交易秩序。
当期货交易受到国外监管机构监管的情况下,或者某期货交易平台、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或期货交易所的从业人员,通过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受到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处罚,收到或维持其股票交易违法行为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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