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称,可以有不同的表现方式,主要表现为:
一、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对称。期货市场的买卖双方由证券公司承销或受托,买方只有在占有一定的份额才能参与期货交易,而不必买卖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因此,买卖双方权利和义务是对称的,有时还会产生一种“对冲”或“套利”的交易行为。但如果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对称的,可以任意增加买方权利。而套利者和套保者在期货市场进行交易时,无论卖方行为还是买方行为,其实际权利与义务都是不对称的,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对称的,但如果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对称的,那么买方只有在占有一定的份额才能参与期货交易。

二、买卖双方的义务不对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称,也有较大的风险。在一些特殊的制度中,它表现为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称,这种制度包括保证金制度、交易保证金制度和交割制度等。一些特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如允许买卖双方在任何场所分别自由地持有、买卖合约,以及其持有的合约的数量等。但如果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对称的,也就是说其合约是不对称的,这些规定是带有一些法律属性的。一些特定的市场交易规定,如允许买卖双方在任何场所分别买卖合约,以及允许买卖双方在任何特定的条件下使用合约,但是这些规则对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称是不具有相关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