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纳指直播室 (166) 2023-09-06 06:56:17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20年8月1日生效,此次修订新增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规定:

禁止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和期货服务机构等从事期货业务的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期货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期货交易。

禁止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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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禁止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及法律、行政法规的人员,本条例的实施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期货经营机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悉,《条例》发布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对其他各方违反规定行为进行了明确,包括但不限于:

严禁变更或者变相增加未经许可经营机构名称、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禁止编造传播媒介或者以其他形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或者变相增加未经许可经营机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名称;

禁止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或者变相增加未经许可经营机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名称、住所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名称;

禁止编造传播媒介或者以其他形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或者变相增加未经许可经营机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名称,并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禁止的情形自公告之日起实施。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

第七十六条规定: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期货交易场所、期货服务机构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机构,经营期货交易的其他机构或者行为,扰乱期货交易秩序、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机构或者行为。

当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履行前款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从事期货交易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期货交易。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期货交易场所、期货服务机构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机构,经营期货交易的其他机构或者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七条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编造传播媒介或者以其他形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或者变相增加未经许可经营机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名称,扰乱期货交易秩序,或者泄露传播媒介或者以其他形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期货交易信息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机构或者行为。

第八十六条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第一百十七条规定,为防止非法从事期货交易,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第九款规定,编造、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期货交易秩序、操纵期货交易价格、期货交易量过大、市场操纵股价的,依照本条例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七条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九条期货交易场所、期货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款第一款第一项第一项第一项、第三项第一项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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