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期货交易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 明证违法行为处罚
A、违反规定操纵期货交易市场罪,案号:为从事期货交易活动的人员、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机构。
B、违反规定非法经营期货交易罪:第一罪是指违反期货交易规则,从事期货交易,未将所从事期货交易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纳入其组织之范围,或者被采取本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被处以责令改正的行政罚金;对其他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 前款所述操纵期货交易市场犯罪,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 第五条 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不一致,适用法律错误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金额、日期等计算。对违法所得计算方法不一致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E、 第六条 欺诈、操纵期货市场罪,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 第七条 采用下列手段操纵期货市场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 第八条 期货交易实行集中交易、持仓限额、大户报告、发布、交易指令、价格决定等,应当有限定价格、回避价格风险的能力。交易价格急剧偏离交易区间的,期货交易实行每日无负债制度。
E、 第八条 期货交易实行双向交易和对冲交易,除了在期货合约到期时进行实物交割外,对冲还包括按月付息的期货合约和远期合约。
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对会员进行结算,会员应当对客户相应的期货交易保证金,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交易保证金。结算后,会员应当对客户持有的交易保证金按一定比例从会员公司出金,当客户结算准备金余额低于维持保证金时,客户不得再向期货公司出金。
D、 第八条 交易所将客户的期货交易保证金交由会员,会员将履行其义务的期货交易保证金划入交易所账户。
第九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向交易所申请账户开立交易编码,开立交易编码后,当日可以进行交易。
第九条 交易所为会员建立保证金监控中心专用资金,当每日交易结束后,按照其核定的保证金水平存入保证金中心账户。
第十条 交易所为会员制定交易、结算、交割和盈亏预算表,应当确定会员的交易成本,并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计提风险准备金。
第十一条 交易所收取交易保证金,应当依据交易所章程规定及时通知会员。
第十二条 交易所收取的保证金,按照会员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结算,计入客户保证金。
第十三条 交易所收取的保证金,由会员在会员专用结算账户中负责办理,收取的保证金按照交易所定的盈亏平衡点(盈)比例或盈亏平衡点(盈)比例(止)承担。
第十四条 会员应当在交易所的网站上进行查询,有的交易所网站上会披露,只要能看懂,一般都能查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