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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本所将于2002年1月1日实施其他特别处理。

《特别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特别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对其实施停牌:
(一)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的;
(二)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或者连续五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20倍;
(三)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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