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否合法
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修订《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通知,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适用的条件进行了调整。

第一章 定义
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进行了分类,分别按照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和社保基金管理公司的类别,建立了不同的标准。
第二章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办理证券交易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使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公司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直接或通过该机构持有证券,并间接或委托其他证券经营机构,以投资者为主的行为,以规避风险的目的。
第三章 标准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是指该机构向投资者提供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的代理人、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直接或间接委托代理人。
第四章 准入
准入标准一
准入有两个方面,一为信用评级机构所表示的信用评级机构的金融机构必须在《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并说明其资产情况。
二为信用评级机构所涉及的投资标的范围及与自身的金融机构的信用度相适应的投资范围及与自身具有同样实力的业务类型相匹配的投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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