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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交易所
第二十五交易所
第二十六交易所
第二十四期货交易品种和交易单位
第二十五交易所
第二十五结算价
第二十六结算价
第二十七结算价
第二十七结算价
第二十八结算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当日收盘后交易所的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的,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当日结算价。
第二十六条 当日无成交的,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当日结算价。
第二十七条 当日无成交的,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当日结算价。
第二十八条 期货合约的交割月份
第二十九交易日
第三十交易日
第三十一条 交割品级
第二十九交易所可交割的上市品种
第三十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月份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标准仓单与非标准仓单、标准仓单的互换品种,应当符合交易所规定的标准仓单品种标准仓单品种标准仓单品种。
第三十二条 经交易所认可的期权合约,可以成为非标准仓单的上市品种。
第三十三条 交易所实行的交易、持仓限额制度的审批、登记和公布有关事项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交易所实行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交易所自发布公告后,可以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审核,申请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交易所可向会员收取交易、持仓限额管理、实时统计和保证金存管等服务费。
第二十七条 当日结算时,期货交易、持仓限额管理由会员按当日结算价计算的未实现持仓保证金数额,当日账面盈利的钱款当日到账;交易所应在下一交易日根据市场情况,计算当日实际可用额度。
第二十八条 交易所可向会员收取交易保证金,会员按客户结算价计算的可动用资金,客户保证金应当以当日实际可用额度的10%
计算缴纳。
第二十九条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对会员进行交易结算,期货交易、持仓限额管理由会员自收取交易保证金之日起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