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代理合作咨询中心(以下简称协会)
由中国期货业协会主办,中国期货业协会副秘书长陈晓、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欧阳兴、中粮期货研究院院长张生,中国证监会期货部副主任、投研部副主任冉华,中国期货业协会理事长单位、中国期货业协会理事长单位、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相关规定,期货公司应当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派出机构批准,向期货公司办理开户、资金账户、交易、交易等业务,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代理机构向客户提供结算单、质押式回购交易系统等交易结算业务及相关技术系统服务。

上述行为严重侵害期货市场的合法权益,违法行为侵害了投资者权益,损害了投资者利益,期货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第一,期货公司应当及时查明、协调各交易场所的经营者身份,维护投资者权益。期货公司应对交易者的交易指令、交易编码、结算信息等相关信息,严格按照规定对其进行管理和规范,不使交易者在市场信息中发现,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期货公司应当及时完善信息发布,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对交易者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提升交易者的市场价值。
第二,期货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充分地披露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监控信息,防止造成投资者交易决策失误,对于涉嫌违法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对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应当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交易者不得通过为客户买卖期货而进行期货交易的方式进行期货交易,不得通过任何手段、任何途径为客户买卖期货。交易者不得通过虚假代理或通过其他方法操纵期货交易价格,扰乱期货市场秩序,损害了期货交易的合法权益。
第四,为期货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保护工作机制,切实维护投资者权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管,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期货市场秩序。
第五,期货公司应当坚持客户至上、诚信至上,加大投资者教育力度,增强投资者对期货市场信心。期货公司应当在自律规则制度设计、内部控制、宣传推介、公开、分类评价、团队回应等方面予以加强,不得以客户的名义牟利。
第六,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业务,严禁期货公司及从业人员从事期货投资。
第七,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坚持以机构为主、合规经营为本,强化风险控制和揭示风险,加强投资者保护,防止出现虚假宣传、误导性宣传等情形。
第八,在期货交易过程中,交易者必须向期货交易所提供与交易有关的报告,并将报告复印件送达期货交易所。
第九,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严格履行信息发布义务,不得滥用职权为客户买卖期货,不得扰乱期货市场秩序,保障期货市场正常运行。
第十,交易者应当按照规定向期货公司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国证监会期货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并承诺遵守;
(二)客户应当提供与期货交易所现有交易规则不一致的承诺函,承诺证明其具有合理性;
(三)客户应当遵守交易所要求,向期货交易所提供与期货交易有关的说明;
(四)客户应当完整、真实、准确地履行开户、交易、结算、交割、过户、资金划拨、投诉、冻结、查封等业务规则,并将自身的业务资料和资料完整记录下来;
上一篇
下一篇